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级关于土地、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组织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调研,结合我市实际,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措施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土地和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申报土地开发整理、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评审,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
三、督促检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措施,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复垦、整理智耕地开发工作,确保市内耕地面积占补平衡。
五、依照地籍管理的要求,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严格执行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和管理征地价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上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七、承担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地矿资料的汇交及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全市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政策和发展战略。依法管理采矿权的授予转让,保护合法采矿权;承担全市地质勘查申报立项工作和探矿权的监督管理。组织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和依法征收采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使用费。
八、组织实施《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对全市地质环境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我市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申报工作,指导和组织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防治。承担地热水和矿泉水的管理工作。
九、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全市测绘行政管理职能。
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省以下国土资源部门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县区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含科级非领导职务)考察配备及管理工作;按干管权限做好本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十一、制定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计划并指导和督促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抓好落实。制定全市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和指导下级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电话:0879-2828917